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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六法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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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目录

一、宪法及关系法规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一章 总纲1

第二章 人民之权利义务1

中华民国宪法1

第三章 国民大会2

第四章 总统3

第五章 行政4

第六章 立法5

第七章 司法6

第八章 考试6

第九章 监察6

第十章 中央与地方之权限7

第十一章 地方制度9

第一节 省9

第二节 县10

第十二章 选举、罢免、创制、复决10

第十三章 基本国策11

第一节 国防11

第二节 外交11

第三节 国民经济11

第四节 社会安全12

第五节 教育文化12

第六节 边疆地区13

第十四章 宪法之施行及修改13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4

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14

国家赔偿法16

国家赔偿法16

国民大会组织法18

国民大会组织法18

国18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

动19

十一画19

动员戡乱时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19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36

国民大会创制复决两权行使办法36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38

中华民国总统府组织法38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41

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组织纲要41

行政院组织法43

行政院组织法43

五画45

立法院组织法45

立法院组织法45

立45

中央法规标准法48

中48

四画48

中央法规标准法48

司法院组织法51

司法院组织法51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54

司54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法54

法院组织法56

第一章 总则56

第二章 地方法院56

法院组织法56

第三章 高等法院57

第四章 最高法院57

第五章 检察机关58

第六章 推事检察官之任用及待遇58

第七章 书记官及通译60

第八章 检验员执达员庭丁及司法警察61

第九章 司法年度及事务分配61

第十章 法庭之开闭及秩序62

第十一章 法院之用语63

第十二章 裁判之评语63

第十三章 法律上之协助64

第十五章 附则64

第十四章 司法行政之监督64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65

司法院变更判例会议规则65

考试院组织法66

考试院组织法66

考试法68

考试法68

考68

第一章 总则68

第二章 公务人员考试69

第三章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70

第四章 附则71

考试法施行细则72

考试法施行细则72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76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试法76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79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79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80

公务人员升等考试法施行细则80

典82

典试法82

典试法82

监试法84

监84

监试法84

监察院组织法85

监察院组织法85

监察法87

第二章 弹劾权87

第一章 总则87

监察法87

第三章 纠举权88

第六章 附则89

第五章 调查89

第四章 纠正89

第一章 总则91

监察法施行细则91

第二章 人民书状91

监察法施行细则91

第三章 巡回监察92

第四章 调查92

第五章 弹劾93

第六章 纠举95

第七章 纠正96

第八章 附则96

审计法97

审97

审计法97

第一章 通则97

第二章 公务审计99

第三章 公有营业及公有事业审计100

第四章 财物审计101

第五章 考核财务效能102

第六章 核定财务责任103

第七章 附则104

审计法施行细则105

审计法施行细则105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111

机111

机关营缮工程及购置定制变卖财物稽察条例111

附 稽察限额115

第一节 自然人117

第二章 人117

第一章 法例117

民法 第一编 总则117

二、民法及关系法规117

民法第一编总则117

第一款 能则118

第二节 法人118

第二款 社团119

第三章 物121

第三款 财团121

第一节 通则122

第二节 行为能力122

第四章 法律行为122

第三节 意思表示123

第四节 条件及期限124

第五节 代理124

第五章 期日及期间125

第六节 无效及撤销125

第六章 消灭时效126

第七章 权利之行使128

民法总则施行法129

民法总则施行法129

民法第二编债131

第一款 契约131

民法 第二编 债131

第一章 通则131

第一节 债之发生131

第二款 代理权之授与132

第三款 无因管理132

第四款 不当得利133

第五款 侵权行为133

第二节 债之标的135

第三节 债之效力137

第一款 给付137

第二款 迟延138

第三款 保全139

第四款 契约139

第四节 多数债务人及债权人141

第五节 债之移转143

第六节 债之消灭144

第二款 清偿145

第一款 通则145

第三款 提存146

第四款 抵销147

第五款 免除147

第六款 混同147

第二章 各种之债148

第一节 买卖148

第一款 通则148

第二款 效力148

第三款 卖回151

第四款 特种买卖151

第二节 互易152

第三节 交互计算152

第四节 赠与152

第五节 租赁154

第六节 借贷157

第一款 使用借贷157

第二款 消费借贷158

第七节 雇佣159

第八节 承揽160

第九节 出版162

第十节 委任164

第十一节 经理人及代办商166

第十二节 居间167

第十三节 行纪168

第十四节 寄托169

第十五节 仓库171

第二款 物品运送172

第十六节 选送营业172

第一款 通则172

第十八节 合伙175

第三款 旅客运送175

第十七节 承揽运送175

第十九节 隐名合伙178

第二十节 指示证券179

第二十一节 无记名证券180

第二十二节 终身定期金181

第二十三节 和解182

第二十四节 保证182

民法债编施行法184

民法债编施行法184

第一节 通则186

民法第三编物权186

第二章 所有权186

第一章 通则186

民法 第三编 物权186

第二节 不动产所有权187

第三节 动产所有权189

第四节 共有190

第三章 地上权192

第四章 永佃权192

第五章 地役权193

第六章 抵押权194

第一节 动产质权195

第七章 质权195

第二节 权利质权196

第八章 典权197

第九章 留置权198

第十章 占有199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202

民法物权编施行法202

民法第四编亲属204

第一节 婚约204

民法 第四编 亲属204

第一章 通则204

第二章 婚姻204

第二节 结婚205

第三节 婚姻之普通效力206

第四节 夫妻财产制206

第一款 通则206

第二款 法定财产制207

第三款 约定财产制209

第一目 共同财产制209

第二目 统一财产制210

第三目 分别财产制210

第五节 离婚210

第三章 父母子女211

第四章 监护213

第一节 未成年人之监护213

第二节 禁治产人之监护215

第五章 扶养215

第六章 家216

第七章 亲属会议217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18

民法亲属编施行法218

第一章 遗产继承人219

民法第五编继承219

民法 第五编 继承219

第二章 遗产之继承220

第一节 效力220

第二节 限定之继承220

第三节 遗产之分割221

第五节 无人承认之继承222

第四节 继承之抛弃222

第三章 遗嘱223

第一节 通则223

第二节 方式224

第三节 效力225

第四节 执行225

第五节 撤销226

第六节 特留分226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28

民法继承编施行法228

第一章 总则229

公司法229

公司法229

第二章 无限公司233

第一节 设立233

第二节 公司之内部关系233

第三节 公司之对外关系234

第四节 退股235

第五节 解散、合并及变更组织236

第六节 清算237

第三章 有限公司238

第四章 两合公司240

第一节 设立242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242

第二节 股份245

第三节 股东会247

第四节 董事及董事会250

第五节 监察人253

第六节 会计254

第七节 公司债257

第八节 发行新股260

第十节 公司重整263

第九节 变更章程263

第十一节 解散及合并270

第一目 普通清算271

第十二节 清算271

第二目 特别清算273

第七章 外国公司275

第六章 (删除)275

第一节 申请277

第八章 公司之登记及认许277

第九章 附则284

第二节 规费284

戡285

十三画285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285

戡乱时期在台公司陷区股东股权行使条例285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287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资本额标准287

有287

票289

票据法289

第一章 通则289

票据法289

第二章 汇票291

第一节 发票及款式291

第二节 背书292

第三节 承兑293

第四节 参加承兑293

第五节 保证294

第六节 到期日295

第七节 付款295

第八节 参加付款296

第九节 追索权297

第十节 拒绝证书299

第十一节 复本300

第三章 本票301

第十二节 剩本301

第四章 支票302

第五章 附则305

票据法施行细则306

票据法施行细则306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308

财政部监督银钱业存款户使用本名及行使支票办法308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办法310

银行办理票据承兑、保证及贴现业务办法310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312

支312

支票存款户处理办法312

第二章 船舶316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316

海商法316

第一章 通则316

海商法316

第二节 优先权及抵押权318

第三章 船长320

第四章 海员321

第五章 运送契约324

第一节 货物运送324

第二节 旅客运送328

第三节 船舶拖带329

第六章 船舶碰撞329

第七章 救助及捞救329

第八章 共同海损331

第九章 海上保险332

第十章 附则334

船舶法335

第一章 通则335

船335

船舶法335

第二章 船舶国籍证书336

第三章 船舶检查337

第四章 船舶丈量339

第五章 船舶载重线339

第六章 船舶设备340

第七章 客船341

第八章 小船341

第九章 罚则343

第十章 附则344

船舶登记法345

第二章 申请登记程序345

第一章 总则345

船舶登记法345

第三章 所有权登记348

第四章 抵押权及租赁权登记349

第五章 注销登记350

第六章 登记费350

第七章 附则351

第一章 总则352

引352

第二章 引水人资格352

引水法352

引水法352

第三章 引水人之雇用353

第四章 引水人执行业务353

第五章 罚则354

第六章 附则355

保险法356

第一章 总则356

第一节 定义及分类356

保险法356

第二节 保险利益357

第三节 保险费357

第四节 保险人之责任358

第五节 复保险358

第一节 通则359

第二章 保险契约359

第六节 再保险359

第二节 基本条款360

第三节 特约条款362

第三章 财产保险362

第一节 火灾保险362

第二节 海上保险363

第三节 陆空保险363

第四节 责任保险364

第五节 其他财产保险364

第四章 人身保险365

第一节 人寿保险365

第二节 健康保险367

第五章 保险业368

第一节 通则368

第三节 伤害保险368

第二节 保险公司371

第三节 保险合作社372

第四节 保险业代理人、经纪人、公证人372

第五节 罚则372

第六章 附则373

保险法施行细则374

保险法施行细则374

保险业管理办法378

保险业管理办法378

动产担保交易法382

动产担保交易法382

第一章 总则382

第二章 动产抵押383

第三章 附条件买卖384

第四章 信托占有385

第五章 罚则386

第六章 附则386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388

动产担保交易法施行细则388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391

动产担保交易标的物品类表391

七画395

利395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395

利率管理条例395

利率管理条例395

中央银行及各行库存放款利率表395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397

国家行局大陆撤退前所有各项债务暂缓支付电397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98

涉398

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398

年龄换算表401

年401

年龄换算表401

第一章 法院403

第一节 管辖403

民事诉讼法403

第一编 总则403

民事诉讼法403

三、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403

第二节 法院职员之回避405

第一节 当事人能力及诉讼能力406

第二章 当事人406

第二节 共同诉讼407

第三节 诉讼参加408

第四节 诉讼代理人及辅佐人409

第三章 诉讼费用410

第一节 诉讼费用之负担410

第二节 诉讼费用之担保411

第三节 诉讼救助412

第四章 诉讼程序413

第一节 当事人书状413

第二节 送达414

第三节 期日及期间417

第四节 诉讼程序之停止418

第五节 言词辩论420

第六节 裁判423

第七节 诉讼卷宗425

第二编 第一审程序425

第一章 通常诉讼程序425

第一节 起诉425

第二节 言词辩论之准备427

第三节 证据429

第一目 通则429

第二目 人证430

第三目 鉴定433

第四目 书证434

第六目 证据保全436

第五目 勘验436

第五节 判决437

第四节 合解437

第二章 调解秩序440

第三章 简易诉讼程序442

第一章 第二审程序443

第三编 上诉审程序443

第二章 第三审程序446

第四编 抗告程序448

第五编 再审程序449

第六编 督促程序451

第七编 保全程序452

第八编 公示催告程序453

第一章 婚姻事件程序456

第九编 人事诉讼程序456

第二章 亲子关系事件程序457

第三章 禁治产事件程序459

第四章 宣告死亡事件程序461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463

民事诉讼法施行法463

二 案件之初步调查464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64

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464

一 收受书状464

办464

十六画464

三 指定期日及辩论前之准备467

四 言词辩论467

五 调查证据470

六 裁判473

七 送达476

八 诉讼卷宗477

九 特种程序事件478

十 调解程序479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82

各48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82

各级法院办案期限规则482

民事诉讼须知500

民事诉讼须知500

民事诉讼费用法511

民事诉讼费用法511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514

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514

提高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515

提高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倍数及开始施行日期令515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部分已不再适用令516

民事诉讼费用法修正公布施行后戡乱时期罚金罚锾裁判费执行费公证费提高标准条例有关部分已不再适用令516

强制执行法517

强517

强制执行法517

第一章 总则517

第二章 对于动产之执行521

第三章 对于不动产之执行524

第四章 对于其他财产权之执行528

第五章 关于物之交付请求权之执行529

第六章 关于行为及不行为请求权之执行530

第七章 假扣押假处分之执行530

第八章 附则531

破产法532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532

管收条例554

管收条例554

管554

破产法555

破555

办理强制执行事件应行注意事项555

第一节 法院之和解555

第二章 和解555

第一章 总则555

第二节 商会之和解558

第三节 和解及和解让步之撤销559

第三章 破产560

第一节 破产之宣告及效力560

第二节 破产财团之构成及管理562

第三节 破产债权563

第四节 债权人会议565

第六节 破产财团之分配及破产之终结566

第五节 调协566

第四章 罚则567

第七节 复权567

破产法施行法569

破产法施行法569

公证法570

第一章 总则570

公证法570

第二章 公证书之作成572

第三章 私证书之认证575

第四章 公证费用576

第五章 附则577

公证法施行细则578

公证法施行细则578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587

第二章 财务法庭587

财务案件处理办法587

第一章 总则587

第三章 移送程序588

第四章 裁定及抗告程序588

第五章 执行程序589

第六章 附则591

改592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592

改进财务案件之执行提示要点592

第二节 当事人及费用之负担594

非讼事件法594

第一章 总则594

非594

非讼事件法594

第一节 事件管辖594

第四节 裁定及抗告595

第三节 书状笔录595

第一节 登记事件596

第二章 民事非讼事件596

第二节 财产管理事件598

第三节 法人之监督及维护事件599

第四节 出版、拍卖及证书保存事件600

第五节 监护事件600

第一节 公司事件601

第三章 商事非讼事件601

第六节 继承事件601

第三节 票据事件603

第二节 海商事件603

第四章 费用之征收603

第五章 附则604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606

非讼事件法施行细则606

法609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609

法人及夫妻财产制契约登记规则609

提存法619

提存法619

提619

提存法施行细则622

提存法施行细则622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629

民刑诉讼及非讼事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领取款物须知629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631

外国法院委托事件协助法631

乡632

乡镇调解条例632

乡镇调解条例632

商务仲裁条例635

商务仲裁条例635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639

商务仲裁协会组织及仲裁费用规则639

四、刑法及关系法规643

刑法643

刑643

刑法643

第一章 法例643

第一编 总则643

第二章 刑事责任644

第五章 刑645

第四章 共犯645

第三章 未遂犯645

第七章 数罪并罚647

第六章 累犯647

第八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648

第九章 缓刑649

第十章 假释650

第十一章 时效650

第十二章 保安处分651

第一章 内乱罪652

第二编 分则652

第二章 外患罪652

第四章 渎职罪654

第三章 妨害国交罪654

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656

第六章 妨害投票罪657

第七章 妨害秩序罪657

第八章 脱逃罪658

第九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659

第十章 伪证及诬告罪659

第十一章 公共危险罪659

第十二章 伪造货币罪662

第十三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663

第十四章 伪造度量衡罪663

第十五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664

第十六章 妨害风化罪665

第十七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666

第十九章 妨害农工商罪667

第十八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尸体罪667

第二十章 鸦片罪668

第二十二章 杀人罪669

第二十一章 赌博罪669

第二十三章 伤害罪670

第二十四章 堕胎罪671

第二十五章 遗素罪671

第二十六章 妨害自由罪671

第二十七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673

第二十八章 妨害秘密罪673

第三十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674

第二十九章 窃盗罪674

第三十一章 侵占罪675

第三十三章 恐吓及掳人勒赎罪676

第三十二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676

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677

第三十四章 赃物罪677

刑法施行法678

刑法施行法678

戒严法679

戒679

戒严法679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681

妨害军机治罪条例681

要683

要塞保垒地带法683

要塞堡垒地带法683

惩治叛乱条例686

惩治叛乱条例686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688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688

第三章 设立69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690

戡乱时期贪污治罪条例690

妨69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692

妨害兵役治罪条例692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696

残696

残害人群治罪条例696

国家总动员法697

国家总动员法697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700

戡乱时期依国家总动员法颁发法规命令办法700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701

妨害国家总动员惩罚暂行条例701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703

取缔地下钱庄办法703

取703

十四画704

违704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704

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条例704

台湾省内烟酒专卖暂行条例707

台湾省内酒烟专卖暂行条例707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712

妨害国币惩治条例712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713

非常时期农矿工商管理条例713

战717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717

战时交通电业设备及器材防护条例717

惩治走私条例720

惩720

惩治走私条例720

附 惩治走私条例公告管制物品项目及其数额721

惩治盗匪条例723

惩治盗匪条例723

戡乱时期窃盗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725

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725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27

办理戡乱时期窃盗犯赃物犯保安处分条例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27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728

戡乱时期肃清烟毒条例728

第二章 法院之管辖731

刑事诉讼法731

第一章 法例731

第一编 总则731

刑事诉讼法731

五、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731

第三章 法院职员之回避732

第四章 辩护人、辅佐人及代理人734

第五章 文书734

第六章 送达736

第七章 期日及期间737

第八章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738

第十章 被告之羁押740

第九章 被告之讯问740

第十一章 搜索及扣押743

第十二章 证据745

第一节 通则745

第二节 人证747

第三节 鉴定及通译749

第四节 勘验750

第十三章 裁判751

第二编 第一审752

第一节 侦查752

第一章 公诉752

第三节 审判756

第二节 起诉756

第二章 自诉760

第三编 上诉762

第一章 通则762

第二章 第二审763

第三章 第三审765

第四编 抗告767

第五编 再审769

第六编 非常上诉771

第七编 简易程序772

第八编 执行773

第九编 附带民事诉讼775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779

刑事诉讼法施行法779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81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应行注意事项781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792

台湾地区戒严时期军法机关自行审判及交法院审判案件划分办法792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793

法院办理刑事诉讼案件被告具保责付办法793

少年事件处理法796

少年事件处理法796

少796

第一章 总则796

第二章 少年法庭之组织796

第三章 少年管训事件797

第四章 少年刑事案件804

第五章 附则805

保安处分执行法807

保807

九画807

保安处分执行法807

第一章 通则807

第二章 感化教育810

第三章 监护812

第四章 禁戒812

第五章 强制工作813

第六章 保护管东814

第七章 强制治疗815

第八章 驱逐出境816

第九章 附则816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817

保安处分累进处遇规程817

公设辩护人条例822

公设辩护人条例822

调824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824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824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826

一 基本观念826

二 封锁现场(犯罪处所)826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侦查犯罪应行注意事项826

检826

十七画826

三 现场搜查827

四 痕迹与证物之保全827

五 案件之推想与事实之认定827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829

检察官与司法警察机关执行职务联系办法829

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832

中美共同防御期间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条例832

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注意事项833

处理在华美军人员刑事案件注意事项833

处833

引渡法843

引渡法843

赦免法846

赦846

赦免法846

提审法847

提审法847

冤849

冤狱赔偿法849

冤狱赔偿法849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852

办理冤狱赔偿事件应行注意事项852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855

处理扣押物没收物应行注意事项855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857

台湾省戒严时期取缔流氓办法857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859

取缔流氓作业改进办法859

监狱组织条例860

监狱组织条例860

监狱行刑法864

第二章 收监864

监狱行刑法864

第一章 通则864

第三章 监禁865

第四章 戒护866

第五章 作业866

第六章 教化868

第八章 卫生及医治868

第七章 给养868

第九章 接见及通信869

第十章 保管870

第十一章 赏罚及赔偿870

第十二章 假释871

第十三章 释放及保护871

第十四章 死亡872

第十五章 死刑之执行872

第十六章 附则872

外役监条例874

外874

外役监条例874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877

第一章 总则877

行刑累进处遇条例877

六画877

第三章 累进处遇877

行877

第二章 受刑人之调查及分类877

第四章 监禁及戒护879

第五章 作业880

第六章 教化880

第七章 接见及寄发书信881

第八章 给养881

第十章 留级及降级882

第十一章 假释882

第九章 累进处遇之审查882

第十二章 附则883

看守所组织条例884

看守所组织条例884

看884

羁886

廿五画886

羁押法886

羁押法886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889

戡乱时期监所人犯处理条例889

假释审查规则892

假释审查规则892

假892

六、行政法规895

第二章 国籍之取得895

国籍法895

国籍法895

第一章 固有国籍895

甲 内政895

第三章 国籍之丧失896

第四章 国籍之回复897

第五章 附则897

国籍法施行条例898

国籍法施行条例898

户籍法899

第一章 通则899

户899

户籍法899

第二章 本籍登记900

第三章 身分登记901

第四章 迁徙登记901

第五章 行业、职业及教育程度登记901

第六章 登记之变更、更正及撤销902

第七章 登记之申请902

第八章 户口调查903

第九章 罚则903

第十章 附则903

户籍法施行细则905

户籍法施行细则905

姓名条例913

姓名条例913

姓913

工业团体法914

工业团体法914

第一章 总则914

第二章 工业同业公会915

第三章 工业会919

第四章 监督921

第五章 附则922

商业团体法923

第一章 总则923

商业团体法923

第二章 商业同业公会924

第三章 商业同业公会联合会927

第四章 商业会928

第五章 监督930

第六章 附则930

工会法931

第二章 设立932

第一章 总则932

工会法932

第三章 会员933

第四章 职员933

第五章 会议934

第六章 经费935

第七章 监督935

第八章 保护936

第九章 解散936

第十章 联合组织937

第十一章 基层组织937

第十二章 罚则938

第十三章 附则938

工会法施行细则939

工会法施行细则939

第一章 总则943

第二章 任务943

农会法943

农943

农会法943

第三章 设立944

第四章 会员945

第五章 职员946

第六章 权责划分947

第七章 会议947

第八章 经费948

第十章 附则949

第九章 监督949

农会法施行细则950

农会法施行细则950

第一章 总则959

渔会法959

第二章 任务959

渔会法959

第四章 会员960

第五章 职员962

第六章 权责划分963

第七章 会议963

第八章 经费964

第九章 监督964

第十章 附则965

渔会法施行规则966

渔会法施行细则966

第二章 执业968

第一章 资格968

医师法968

医师法968

医968

第四章 惩处969

第三章 义务969

第五章 公会970

第六章 附则971

医师法施行细则972

医师施行细则972

医师惩戒办法974

医师惩戒办法974

药师法977

药师法977

药物药商管理法981

药物药商管理法981

药981

助产士法991

助产士法991

助991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994

医事人员检核办法994

中医师检核办法997

中医师检核办法997

十二画999

都市计划法999

都市计划法999

都999

技师法1011

技师法1011

建1016

建筑法1016

建筑法1016

第一章 总则1016

第二章 建筑许可1017

第三章 建筑基地1020

第五章 施工管理1021

第四章 建筑界限1021

第六章 使用管理1023

第七章 拆除管理1024

第八章 罚则1025

第九章 附则1026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1028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1028

合1030

合作社法1030

合作社法1030

第二章 设立1030

第一章 通则1030

第三章 社员社股及盈余1031

第四章 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1033

第五章 会议1034

第六章 解散及清算1035

第七章 合作社联合社1036

第八章 罚则1037

第九章 附则1037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1038

合作社法施行细则1038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042

信1042

信用合作社管理办法1042

第三章 工作时间1045

第二章 童工女工1045

第一章 总则1045

工厂法1045

工厂法1045

第四章 休息及休假1046

第五章 工资1046

第六章 工作契约之终止1047

第八章 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1048

第九章 工人津贴及抚邺1048

第七章 工人福利1048

第十章 工厂会议1049

第十一章 学徒1050

第十二章 罚则1050

第十三章 附则1051

工厂法施行细则1052

工厂法施行细则1052

劳工保险条例1055

劳工保险条例1055

劳工安全卫生法1067

劳1067

劳工安全卫生法1067

工厂检查法1071

工厂检查法1071

劳资争议处理法1073

劳资争议处理法1073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1078

动员戡乱期间劳资纠纷处理办法1078

职业训练金条例1079

职业训练金条例1079

职工福利金条例1081

十八画1081

职1081

职工福利金条例1081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083

职工福利金条例施行细则1083

儿1085

八画1085

儿童福利法1085

儿童福利法1085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1089

基1089

基本工资暂行办法1089

公文程式条例1090

公文程式条例1090

公1090

第一章 总则1092

出1092

出版法1092

出版法1092

第二章 新闻纸及杂志1093

第三章 书籍及其他出版品1094

第四章 出版之奖励及保障1094

第五章 出版品登载事项之限制1095

第六章 行政处分1095

第七章 附则1097

出版法施行细则1098

出版法施行细则1098

著作权法1102

第一章 总则1102

第二章 著作权之所属及限制1102

著1102

著作权法1102

第三章 著作权之侵害1103

第四章 罚则1104

第五章 附则1105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1106

著作权法施行细则1106

护照条例1109

廿一画1109

护1109

护照条例1109

行政执行法1111

行政执行法1111

警察法1113

警察法1113

警察法施行细则1115

警察法施行细则1115

警察勤务条例1118

警察勤务条例1118

二十画1122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1122

警1122

警长警士服务规程1122

警械使用条例1127

警械使用条例1127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1129

警察逃亡惩治条例1129

第二章 违警责任1130

第一章 法例1130

第一编 总则1130

违警罚法1130

违警罚法1130

第三章 违警罚1131

第四章 违警罚之加减1132

第五章 处罚程序1132

第一节 管辖1132

第二节 侦讯1133

第三节 裁决1133

第四节 执行1134

第二编 分则1134

第一章 妨害安宁秩序之违警1134

第二章 妨害交通之违警1137

第三章 妨害风俗之违警1138

第五章 妨害公务之违警1139

第四章 妨害卫生之违警1139

第六章 诬告伪证或湮灭证据之违警1140

第七章 妨害他人身体财产之违警1140

第一章 总则1142

道114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142

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1142

第二章 汽车1143

第三章 慢车1153

第五章 道路障碍1154

第四章 行人1154

第六章 附则1155

食1157

食品卫生管理法1157

食品卫生管理法1157

空气污染防制法1161

空气污染防制法1161

空1161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1163

空气污染防制法施行细则1163

农药管理法1169

农药管理法1169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1174

农药管理法施行细则1174

饮用水管理条例1180

饮用水管理条例1180

饮1180

水污染防治法1183

水污染防治法1183

废弃物清理法1186

废弃物清理法1186

废1186

乙 军政1190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190

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条例1190

军1190

第二章 管理机关1190

第三章 现役军人及其家属之优待1190

第一章 总则1190

第四章 后备军人之优待1192

第五章 优待之停止1193

第六章 附则1193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1194

戡乱时期军人婚姻条例1194

军人保险条例1196

军人保险条例1196

军人抚恤条例1199

军人抚恤条例1199

兵1203

兵役法1203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203

第一章 总则1203

兵役法1203

第三章 士兵役1204

第四章 后备军人1205

第五章 兵役行政1206

第六章 徵集1206

第七章 召集1207

第八章 权利义务1208

第九章 妨害兵役1209

第十章 附则1209

第一章 总则1211

第二章 军官役、士官役1211

兵役法施行法1211

兵役法施行法1211

第三章 常备兵役、补充兵役1212

第四章 国民兵役1213

第五章 后备军人1214

第六章 兵役行政1214

第七章 徵集1215

第八章 召集1217

第九章 免役、禁役、缓徵、缓召1218

第十章 权利义务1220

第十一章 附则1222

第二章 免役1223

第一章 总则1223

免役禁役缓征召实施办法1223

免役禁役缓征缓召实施办法1223

免1223

第三章 禁役1224

第四章 缓征1224

第五章 缓召1227

第六章 附则1235

第一编 总则1237

陆海空军刑法1237

陆1237

陆海空军刑法1237

第一章 叛乱罪1238

第二编 分则1238

第二章 擅权罪1239

第三章 辱职罪1239

第四章 抗命罪1242

第五章 暴行胁迫罪1242

第六章 侮辱罪1243

第十二章 诈伪罪1243

第十一章 强奸罪1243

第十章 掠夺罪1243

第九章 纵火罪1243

第八章 私造军火罪1243

第七章 盗卖军用品罪1243

第十三章 逃亡罪1244

第十四章 收容逃亡罪1244

第十五章 捐坏军用物品罪1245

第十六章 违背职守罪1245

第十七章 附则1246

战时军律1247

战时军律1247

陆海空军惩罚法1249

陆海空军惩罚法1249

宪兵勤务令1252

宪兵勤务令1252

宪1252

战时禁制品条例1255

战时禁制品条例1255

海上捕获条例1258

海上捕获条例1258

第一章 法例1264

第一编 总则1264

军事审判法1264

军事审判法1264

第二章 军事审判人员1265

第一节 军事法庭之组织1266

第三章 军事法庭1266

第二节 军事法庭之管辖1267

第三节 军事法庭之开闭及用语1268

第四章 军事检察1269

第一节 军法人员之回避1270

第二节 辩护人及辅佐人1270

第一章 通则1270

第二编 诉讼程序1270

第三节 文书及送达1271

第四节 期日及期间1272

第五节 被告之传唤及拘提1272

第六节 被告之讯问及羁押1274

第七节 搜索及扣押1275

第八节 勘验及人证1275

第九节 鉴定及通译1276

第十节 裁判1276

第一节 侦查1277

第二章 初审1277

第二节 起诉1279

第三节 审判1279

第三章 覆判1282

第四章 抗告1285

第五章 再审1286

第六章 非常审判1287

第七章 执行1288

第三编 附则1289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1290

军事审判法施行法1290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1291

军事审判注意事项1291

海1293

十画1293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1293

海上捕获法庭审判条例1293

土地法1297

第一编 总则1297

丙 地政1297

第一章 法例1297

土地法1297

第二章 地权1298

第三章 地权限制1298

第四章 公有土地1299

第五章 地权调整1299

第二编 地籍1301

第一章 通则1301

第二章 地籍测量1301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1302

第四章 土地权利变更登记1304

第一章 通则1306

第三编 土地使用1306

第二章 使用限制1306

第三章 房屋及基地租用1307

第四章 耕地租用1308

第五章 荒地使用1310

第六章 土地重划1310

第二章 地价及改良物价1311

第四编 土地税1311

第一章 通则1311

第三章 地价税1313

第四章 土地增值税1314

第五章 土地改良物税1315

第六章 土地税之减免1315

第七章 欠税1316

第五编 土地征收1316

第一章 通则1316

第二章 征收程序1318

第三章 征收补偿1319

土地法施行法1321

第一编 总则1321

第二编 地籍1321

土地法施行法1321

第三编 土地使用1322

第四编 土地税1323

第五编 土地征收1324

土地登记规则1326

第一章 总则1326

土地登记规则1326

第二章 登记书表溥册图状1327

第三章 登记程序1328

第一节 通则1328

第二节 总登记1333

第三节 所有权变更登记1335

第四节 他项权利登记1341

第五节 其他登记1341

第六节 涂销登记1343

第四章 登记规费1343

第五章 附则1344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1345

地1345

地价调查估计规则1345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1349

土地建筑改良物估价规则1349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定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1352

土地及建筑改良物设抵押权登记简化办法1352

三画1352

土1352

土地重划办法1353

土地重划办法1353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356

耕1356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1356

实1359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359

第二章 耕地征收1359

第一章 总则1359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1359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361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362

第五章 附则1363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1364

第一章 总则1364

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1364

第二章 耕地征收1365

第三章 耕地放领及承领1369

第四章 限制及罚则1371

第五章 附则1372

第一章 总则1373

平均地权条例1373

平1373

平均地权条例1373

第二章 规定地价1374

第三章 照价征税1375

第四章 照价收买1376

第五章 涨价归公1377

第六章 土地使用1380

第七章 罚则1384

第八章 附则1384

第一章 总则1385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1385

平均地权条例施行细则1385

第二章 规定地价1387

第三章 照价征税1389

第四章 照价收买1392

第五章 涨价归公1394

第六章 土地使用1396

第七章 附则1400

决算法1401

丁 财政1402

预1402

预算法1402

预算法1402

公库法1406

决算法1411

决1411

公库法1416

会计法1420

会1420

会计法1420

财1437

财政收支划分法1437

财政收支划分法1437

第一章 总纲1437

第二章 收入1437

第一节 税课收入1437

第四节 罚款及赔偿收入1439

第六节 信托管理收入1439

第五节 规费收入1439

第七节 财产收入1439

第三节 工程受益费收入1439

第二节 独占及专卖收入1439

第三章 支出1440

第十节 赊借收入1440

第四章 附则1440

第九节 补助及协助收入1440

第八节 营业盈余捐献赠与及其他收入1440

附表一 收入分类表1441

附表二 支出分类表1443

国有财产法1449

国有财产法1449

海关缉私条例1458

海关缉私条例1458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1464

财务罚锾处理暂行条例1464

财务划锾给奖分配办法1465

财务罚锾给奖分配办法1465

银行法1467

银1467

银行法1467

第一章 通则1467

第二章 银行之设立、变更、停业、解散1472

第三章 商业银行1473

第四章 储蓄银行1474

第五章 专业银行1475

第六章 信托投资公司1476

第七章 外国银行1479

第八章 罚则1480

第九章 附则1481

所得税法1483

所1483

所得税法1483

第一章 总则148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83

第二节 名词定义1485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487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1491

第一节 登记1491

第二节 帐簿凭证与会计纪录1491

第三节 营利事业所得额1492

第四节 资产估价1495

第一节 暂缴1500

第四章 稽征程序1500

第二节 结算申报1501

第三节 调查1504

第四节 扣缴1505

第五节 自缴1507

第五章 奖惩1509

第六章 附则1513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514

第一章 总则1514

所得税法施行细则1514

第二章 综合所得税1515

第三章 营利事业所得税1517

第四章 稽征程序1520

第五章 奖惩1526

第六章 附则1527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1528

中华民国七十年度所得税税率条例1528

遗产及赠与税法1530

第一章 总则1530

遗产及赠与税法1530

遗1530

第二章 遗产税之计算1532

第三章 赠与税之计算1534

第一节 申报与缴纳1535

第四章 稽征程序1535

第二节 行政救济1537

第三节 资料调查与通报1538

第五章 奖惩1538

第六章 附则1539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1541

遗产及赠与税法施行细则1541

第二章 课征范围1550

第一章 总则1550

印1550

印花税法1550

印花税法1550

第三章 税率或税额1551

第四章 纳税方法1552

第六章 罚则1553

第五章 印花检查1553

第七章 附则1554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555

印花税法施行细则1555

第一章 总则1558

营业税法1558

营业税法1558

第二章 免征范围1559

第三章 稽征1560

第四章 罚则1563

第五章 附则1565

附 营业税分类计征标的表1566

关税法1583

关税法1583

关1583

关税法施行细则1594

关税法施行细则1594

货物税条例1610

货1610

货物税条例1610

证券交易税条例1617

证券交易税条例1617

使用牌照税法1620

使用牌照税法1620

使1620

附 机动车辆使用牌照税分类税额表1625

工1627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1627

工程受益费征收条例1627

娱乐税法1630

娱1630

娱乐税法1630

屠1633

屠宰税法1633

屠宰税法1633

土地税法1635

土地税法1635

土地税减免规则1645

土地税减免规则1645

房屋税条例1652

房屋税条例1652

房1652

契税条例1656

契税条例1656

契1656

台1660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1660

台北市实施契税条例注意事项1660

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1663

加1663

加强契税稽征业务实施要点1663

税捐稽征法1666

税捐稽征法1666

税1666

商业登记法1674

商业登记法1674

戊 经济1674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678

商业登记法施行细则1678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1681

营1681

营利事业登记规则1681

商业会计法1683

商业会计法1683

第一章 总则1683

第二章 会计事项及凭证1684

第三章 会计科目帐簿及报表1685

第四章 入帐基础1686

第五章 损益计算1688

第六章 决算及审核1689

第七章 罚则1689

第八章 附则1690

商标法1691

商标法1691

商标法施行细则1699

商标法施行细则1699

标准法1705

标1705

标准法1705

专利法1706

专1706

专利法1706

第一章 发明1706

第一节 通则1706

第二节 申请1707

第三节 审查及再审查1708

第四节 专利权1709

第五节 实施1711

第六节 纳费1712

第八节 罚则1713

第七节 损害赔偿及诉讼1713

第二章 新型1714

第三章 新式样1715

第四章 附则1717

专利法施行细则1718

专利法施行细则1718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723

国家标准制定办法1723

商品检验法1724

商品检验法1724

商1724

国营事业管理法1729

国营事业管理法1729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1732

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1732

奖励投资条例1733

奖1733

十五画1733

奖励投资条例1733

第一章 总则1733

第二章 税捐减免1734

第三章 工业用地之取得1742

第四章 公营事业之配合发展1748

第五章 附则1749

奖励投资条例实行细则1750

奖励投资条例施行细则1750

外国人投资条例1778

外国人投资条例1778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782

华侨回国投资条例1782

华1782

技1786

技术合作条例1786

技术合作条例1786

政1788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1788

管理外汇条例1790

管理外汇条例1790

证1793

证券交易法1793

证券交易法1793

第一章 总则1793

十九画1793

第二章 有价证券之募集、发行及买卖1794

第三章 证券商1796

第一节 通则1797

第二节 证券承销商1799

第三节 证券自营商1800

第四节 证券经纪商1800

第四章 证券商同业公会1801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1801

第一节 通则1801

第二节 会员制证券交易所1802

第三节 公司制证券交易所1804

第四节 有价证券之上市及买卖1805

第五节 有价证券买卖之受托1808

第六节 监督1809

第六章 仲裁1809

第七章 罚则1810

第八章 附则1811

电业法1812

电业法1812

电1812

处理窃电规则1822

处理窃电规则1823

矿业法1826

第一章 总则1826

矿业法1826

第二章 矿业权1828

第一节 矿业权之性质与效用1828

第二节 矿业权之设定1829

第三节 矿业权之变更移转与消灭1831

第四节 矿业权之抵押1832

第三章 国营矿业1832

第四章 矿业用地1833

第五章 矿税1835

第六章 矿业监督与奖励1835

第七章 罚则1837

第八章 附则1837

矿1838

矿场安全法1838

矿场安全法1838

农业发展条例1843

农业发展条例1843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1848

农业发展条例施行细则1848

第三章 保安林1853

第一章 通则1853

第二章 国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1853

森林法1853

森林法1853

森1853

第五章 监督1855

第四章 森林土地之使用1855

第六章 保护1856

第七章 奖励及承领1857

第八章 罚则1857

第九章 附则1858

第一章 总则1859

水利法1859

水1859

水利法1859

第二章 水利区及水利机构1859

第三章 水权1860

第四章 水权之登记1861

第五章 水利事业之兴办1864

第六章 水之蓄泄1866

第七章 水道防护1867

第八章 水利经费1868

第十章 附则1869

第九章 罚则1869

水利法施行细则1870

水利法施行细则1870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888

各法院处理水利案件应行注意事项1888

渔业法1889

渔业法1889

渔1889

民用航空法1896

民1896

民用航空法1896

公务人员任用法1906

己 人事1906

公务人员任用法1906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1909

聘1909

聘用人员聘用条例1909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1910

派1910

派用人员派用条例1910

公务人员俸给法1912

公务人员俸给法1912

公务员服务法1915

公务员服务法1915

公务人员考绩法1917

公务人员考绩法1917

公务员惩戒法1920

公务员惩戒法1920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1923

公务员工因公涉讼申请核发延聘律师费用办法1923

公务人员保险法1924

公务人员保险法1924

公务人员退休法1927

公务人员退休法1927

公务人员抚恤法1930

公务人员抚恤法1930

公务职位分类法1933

公务职位分类法1933

职等标准1935

职等标准1935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1941

分194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任用法1941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1945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俸给法1945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1948

分类职位公务人员考绩法1948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1951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条例1951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1952

公务人员交代条例1952

律1954

律师法1954

律师法1954

庚 律师会计师1954

律师法施行细则1959

律师法施行细则1959

律师检核办法1961

律师检核办法1961

律师登录规则1964

律师登录规则1964

律师惩戒规则1965

律师惩戒规则1965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1968

会计师法1968

台湾省各律师公会办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项督导办法1968

会计师法1969

会计师检核办法1977

会计师检核办法1977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1980

会计师惩戒委员会暨惩戒覆审委员会组织规程1980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1982

军法人员转任司法官审查成绩规则1982

请愿法1984

请愿法1984

请1984

辛 行政救济及司法服务1984

诉愿法1985

诉1985

诉愿法1985

政府发展经济社会向国外借款及保证条例1988

行政诉讼法1989

行政诉讼法1989

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服务处规则1993

高1993

高等以下各级法院服务处规则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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